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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解读

   问:近年来,我国农业建设投资稳定增加,领域逐步拓展。那么,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有什么现实意义?

  答:长期以来,农业部不断强化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但农业建设项目仍属于非普惠制的范畴,如果不在项目立项、审批等环节加以规范和制约,就容易产生违规违纪问题。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梳理明确规范和制约审批权力的改进措施,有利于在制度层面减少模糊地带,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要求,农业部在大幅度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已先后下放了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畜禽良种建设项目等初步设计审批权限。此次《办法》落实简政放权要求,大幅度下放审批和验收权限,是农业部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的又一具体举措。

  :《办法》与原有规章制度相比,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答:这个《办法》着重于调整原有规章中不适应、不适用的部分内容,原有规章与此不冲突的仍然执行。《办法》最大的变化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下放初步设计审批和验收权限。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将农业部审批地方承担所有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变更审批和竣工验收权限下放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二是对农业部直属垦区承担的项目,还下放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同时,《办法》强调,相关权限下放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垦区要及时将相关批复和竣工验收文件报农业部备案。需要说明的是,无论何时立项的项目,只要是在7月1日后提出初步设计、办理变更和竣工验收的,一律按照《办法》规定的权限执行。

  第二,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流程。《办法》提出,要施行“一类专项一个办法”,并强调规划约束力,除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或农业部工作部署另有明确要求外,绝不允许超规划安排项目。《办法》还规定,公平公正受理项目,科学规范评估项目,严格程序审批项目。其中,项目评估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开展,坚持“谁评估谁负责、谁下结论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进一步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在下放审批权限、规范审批流程的同时,《办法》特别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监督管理。一是落实主体责任,要求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垦区切实承担起项目管理职责。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农业部将重点进行督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是自觉主动接受纪检监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同时抄报纪检部门备案。对有举报反映的项目,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纪检部门开展核查工作。

  第四,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按照“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的原则,遵照2015年《农业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审批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积极创新项目选拔方式,探索在书面评审的基础上,采取现场答辩、专家遴选、当场公布结果的评估方式。

  :《办法》制定过程中,主要基于什么考虑提出了“四个不得”?

  答:《办法》是农业部规范和制约审批权限的主动作为、自我约束,既强调与现有管理制度的衔接,也自觉对相关规章进行了细化。因此,《办法》特别对农业部机关、直属单位和地方农业系统党员干部提出了“四个不得”的操作性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干预投资建设项目推荐、评估、审批工作;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为项目申报单位打招呼、递条子。从事投资建设项目推荐、评估、审批工作的人员,不得私下接触项目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接受申报对象的宴请、娱乐安排、礼品礼金等消费性支出。

  问:《办法》下发以来,农业部在执行层面上将如何推进这项工作?

  答:为落实好、执行好《办法》提出的各项要求,我们在前期宣传、召开座谈会的基础上,将继续加强宣传解读,营造各方关注、共同推进规范制约审批权的良好氛围。开展省级农业部门培训工作,对相关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统一认识,增强落实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跟踪调度,总结项目经验,分析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不断改进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提供实践样本。同时,还将结合正在开展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修订工作,将《办法》相关内容纳入其中,为《办法》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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